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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2004年4月至2016年5至6月期间,因被告人王某承包地上天然阔叶树影响槟榔生长,被告人王某用刀砍倒阔叶树或环剥树皮致树木枯死。经鉴定,被毁林木地块面积为32.98亩,均为II级保护林地(重点生态公益林);被毁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;被毁林木株数共计97株,立木蓄积量59.3736m⊃3;,出材量35.6242m⊃3;。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(资料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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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结果
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用刀砍伐及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涉案林木立木蓄积量达59.3736m⊃3;,构成滥伐林木罪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4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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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
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森林资源对区域蓄水保土、调节气候、改善环境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,依法应予保护。我国《森林法》对林木保护、采伐及有关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,采伐林木应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采伐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无证砍伐或超出许可范围砍伐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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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
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非法收购、运输明知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盗伐、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,从重处罚。
撰稿|宋杰 孙宛宛
原标题:《聚焦世界环境日:砍树要谨慎 无证不可砍!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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